從城邦文化「去死去死團」一書商標權事件看網路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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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城邦文化「去死去死團」一書商標權事件看網路鄉民

城邦文化今年一月間發行的「去死去死團」一書,是由編輯與特約作者,協同網友產生的有趣書籍(我自己看過之後覺得還滿好笑的),除了申請該書書名、封面的商標外,當時還同步申請了相關產品、隨書贈品的衍生商標,所以當「好人卡」商標事件在bbs發酵時,相關的謾罵與不實的言論反而是誤導了網友們的判斷。

據瞭解,並沒有申請專利一事,因為出版業的慣例是書的封面、書名與衍生商品是申請「商標」而已,為保障書本的智財權益。比方說,我自己出了一本書,有特別設計過的「優格網精華錄」書名的樣式、封面(比如說閃亮的字),都可以申請商標,經濟部也會核准,那麼其他人都不能將「優格網精華錄」(閃亮的字型態)拿去當書的封面或進行商品販售,倘若掃瞄或拍照後,只能用作報導、介紹之用。

因此,很多人都誤解經濟部相關的規定與業界的作法,對出版界生態若想進一步瞭解,可以到我在本格推薦的「老貓學出版」這個blog看看,別以訛傳訛了。真相是出版業書籍流程的慣例,1月份的事情也要拿出來吵,只能說現在的人都不太在乎實事求是了吧?

以討論區或bbs這類比較容易產生爭議話題的消息來源而論,blogger或部落格格主們更應該要做出區隔,要比相對較不需要負責任、又流於情緒化的討論版、bbs或論壇發言,更重視消息的正確性與全面性,避免流於一言堂或人云亦云。就我的觀點而言,事情其實沒那麼嚴重,只是城邦集團的發言人或PR部門沒有第一時間針對新聞媒體作回應與澄清,處理不如預期,這點值得各行各業作參考。

我的最後感想是,網路鄉民很厲害。^^

updated

麻煩大家看一下經濟部的說明,已經很清楚嚕,城邦註冊的是圖文的部份。
「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圖形或符號,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才有可能獲准註冊。而所謂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或符號之部分,則沒有取得商標權,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 」

至於經濟部商標局在我貼出這段文字更前面所講的都是針對網路上鄉民的質疑所作的回應,同樣都是假設性質的,只能說台灣的很多媒體跟著鄉民起舞,我對此相當地反感。比方說城邦公司並沒有意圖要將這些創意據為己有,而這個據為己有的新聞標題是如何來的呢?可說是部份鄉民和部份媒體一起「創造」出來的,非常不可取(蘋果日報就沒有這類報導,新聞處理上比較客觀)。現在台灣有一些劣質媒體,常常直接拿網路上的留言來當新聞內容和標題,有些東西小題大作,有些東西又不知所以然,連基本的常識都沒有,在大學時唸到的新聞倫理課程請問是學到哪裡去了呢?

下面代轉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此事好人卡、冏rz事件發的澄清函(出自東X電子報):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主旨:就近日各媒體刊載關於『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佔網路創意申請「囧rz」及「好人卡」等商標一事,提出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1、據各媒體報導,『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囧rz」及「好人卡」字樣之商標,係為『獨佔網路集體創意』,本公司認為網路討論與媒體報導之內容,或有誤解,合先敘明。
2、本公司2005年初,出版「數獨」系列圖書時,發生第三人先行將該名稱申請註冊為同類商品商標之情事,當時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故編輯同仁多有就商標文字進行預先防護之觀念。2005年11月初,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已預計製作產品做為促銷本書之贈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圖樣之旗幟、卡片、馬克杯、CD、徽章及「好人國身份證」等。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冊存在之商標,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確認「orz」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orz」產品之製作。並決議申請「好人卡」及「囧rz」等商標,以確保日後製造該贈品時,不致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
3、「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雖係網路集體創作下之產品,其法律地位上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客體,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唯一旦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將具有排斥效力而受保護。商周出版註冊此些商標之原意,原係基於被控訴侵權之防護目的,並無意藉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為本業之城邦集團,更無意獨佔該等商標進行商品之販售營利。我們認為即使本公司撤銷本案商標之申請,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方能確定被網友認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佔使用之可能性。無論如何,本公司謹於此重申,嚴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佔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
4、為免誤解,於此祈請 貴媒體配合進行更正,以為德便。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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