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慰道人士群起撻伐,政府公部門與媒體唱和起舞的公審癡漢電車戲碼,非常之難看。
其中不乏許多正液人士,都認為群交、多P是罪大惡極之事,比起詐騙集團、貪贓枉法、販毒、賭博、黑槍和打人(?)事件更為嚴重許多。
這些正常位優先的正液偽道者,口硃筆伐認定密閉空間的性行為需要法律來管理,我覺得政府和慰道人士管人民的情慾太多了一點。景氣不好,大家想要happy一下不行嗎?
無時不刻都有人在做愛,不論人數多寡
事實上,各種多人性愛派對每天都在許多地方發生,又不是只有這一場。個體戶援交、性交易、酒店、摸摸茶、豆乾店,一樣時時刻刻在上演著情慾片段。
旅館、車上、家裡的房間、公園、大樓屋頂、樓梯間、廁所、野外、更衣室,不同的場景也有各種女女、男男、男女的歡愉時光。
如果租電車辦私人派對不行,那麼租民間客運的巴士,選擇公車型態,有手拉環的一樣,也可以有其他人舉辦另一個版本的癡漢巴士活動。
其實頭腦動得快的人,比方說旅館飯店業者中動作最快的精品旅館、汽車旅館(摩鐵)們,其實可以開發豪華客廳車、餐車、通勤電車、巴士公車、高速鐵路(座椅風格)、臥鋪列車(寢台列車)等各式各樣的房型,以饗各方客人的喜好。
最好笑的是,衝車將軍明明自己就睡19歲學生,還敢湊熱鬧說「連碩博士都參與性愛趴,根本是社會集體戀童的結果。」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啊? 社會本來就是集體戀童、集體戀熟,不分男女的跡象,青菜蘿蔔各有所愛,這才是實際的人類社會。
另外,劍橋證實 霍金曾光顧成人性愛俱樂部,其實連物理大師霍金博士一樣參與情慾世界,為何研究生、博士生就不可以呢?台灣社會某些人的觀念還停留在農業時代吧。
除了一些窮枝末節,可有可無(非公開場合怎麼還會有妨害風化?)的罪名外,多人性交的部份,只要沒有性交易,台灣的法律上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如果是與未成年者性交,只要沒有性交易,也無違反性自主(採合意之表示),年滿16歲以上的男女,與任何年滿16歲以上的男女合意性交,不但沒有違反刑法(16歲以下才有刑責),也不會違反民法。(除了已婚人士和配偶以外的滿16歲之人性交之外 by 刑法第239條,目前台灣還是少數實施通姦罪的地方之一,和伊斯蘭世界一樣)
我很意外的是,台灣還有那麼多人,居然不知道台灣的法律規定並不是不能和「未滿18歲之人」性交,其實年滿16歲才是真正的最低限制。
詳情與未滿20歲之人同居可能會觸犯的和誘罪,兩者請參考本篇 台灣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其實是滿16歲以上 (約當高中二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