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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天先生絕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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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天先生絕不可信

在台灣有個自稱是禪宗第八十五代宗師,悟覺妙天禪師的人,這邊姑且稱之為妙天先生好了,我不相信他是禪宗的禪師。

這個人自創了一種宗教團體叫印心禪學,曾經在台中開始到全國以30萬價格來販售蓮座,妙天以印心禪學文教基金會的名義,販售天佛大道院蓮座靈骨塔,獲利達三十億元,也有不少信徒出面投訴。1998年,妙天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詐欺罪提起公訴,求刑五年半,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最近,妙天又參與了一個世界領袖教育基金會,其實前身就是他的印心禪學文教基金會。

仔細觀察妙天所謂的禪學(家人剛好曾接觸過),你會發現和佛教的禪宗並沒有太大的關係。妙天強調特異功能,還為自己塑像,讓信徒膜拜,其實是違反一般佛教的規則。甚至,真正的禪宗傳統說法反而更希望信徒佛來佛斬、魔來魔斬,達成更高的修為,因為若有所求,若有所思,就不能參透佛法,也無法和如來有接觸。

妙天常說自己會發光,發光的照片都不是假的。其實嚴格地以科學來探討,每個人都會發光的,這是因為人體的組成,都會有能夠發出不可見光的物質。妙天發光不稀奇,我也能發光,而且是自然的不可見光。但注意妙天的照片,除了正常光學看到的人體外,其那些都是可見光,熟悉攝影理論的人大多知道其產生的箇中奧妙。

就算是有神通能力,或者是會發光又如何?他並不能帶給人們多好多好的人生觀,反倒是要求信徒和自己一樣往神通的方面發展,進行更多宗教消費。就算是妙天在我面前現神蹟,我也不會信他的價值觀,神通能力和道德、教義與思想是兩回事。就算是魔鬼也會現神蹟,外星人也會啊,那麼一定要因為神通就必須相信嗎?沒有這樣的道理。

產生更多宗教消費,也是目前很多新興宗教的招數和伎倆。

我們來看看古代的宗教怎麼說,「一切供養,以法供養最為殊勝」,法供養的定義,就是自身於待人處世的進步,以及於智慧的覺醒,遠勝過億萬黃金的供養。

基督教也有這樣的說法,在內心用心敬奉神,比起繁華的教堂、豐盛的奉獻,更接近神。

要想想看,世界三大宗教,創辦人都是為了改革,放棄了榮華富貴,他們有要斂財和要求信徒進行更多更多的宗教消費嗎?顯然是沒有的。

這麼,碰到一直要求你進行宗教消費的宗教團體,還要信嗎?

不需要外求而內自省,人才有不受他人掌控而成長的空間。

updated:

2006年4月新聞
喧騰一時的妙天禪師被控販賣靈骨塔蓮座詐欺取財案,八年前遭檢方起訴,一、二審原本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最高法院指摘採證違法,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昨(十八)日更一審逆轉,改判妙天無罪。

檢方於民國八十七年,以妙天禪師等人明知明安寺(天佛大道院前身)是違建,隨時可能被拆除,卻仍販賣靈骨塔位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七位,並以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為由,販賣佛幣、宇宙生命之光、靈魂附身錄影帶等物,共詐財二十五億元,依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等罪嫌起訴妙天禪師、印心禪學基金會楊姓負責人及起造靈骨塔的「天乙上人」等三人,分別求處五年、四年及三年有期徒刑;同年六月又追加起訴蓮座處理中心林姓負責人及妙天禪師的大弟子。

一、二審判決認定,妙天賣靈骨塔位部分成立常業詐欺罪,判刑四年,其他部分無罪。高院昨日更一審判決認為,被控違建的汐止明安寺,是在民國八十二年間由承運公司與妙天簽訂協議書,妙天給付一億七千多萬元,取得明安寺三樓納骨塔的「永久使用管理權」,但不是「所有權」;加上明安寺的違建結構體,早在七十九年底便已完成,以其規模及醒目外觀,很難讓人懷疑是非法建物。妙天除了斥資取得永久使用權,還出資裝潢並僱人看管,如果妙天明知明安寺是違建,有意出售靈骨塔蓮座詐財,實在沒有必要如此耗費鉅資,以免突遭取締致血本無歸。

其次,案發後,妙天與所有購買蓮座者達成和解,或將價金提存法院,也顯示他並無詐欺之意。至於佛幣(金幣)部分,據台北市金銀造幣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成色達九九‧九,價格與當時的市價差距不大;「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據刑事警察局鑑定,更一審認定,並無合成、變造情事;靈魂附身錄影帶部分,則是當事人的奇言怪行,是否妥適,本屬見仁見智,但錄影帶並非虛假,也非妙天故弄玄虛,也未以該錄影帶販售謀利,自不違法;「西方蓮座簡介」等書籍、錄影帶部分,更一審認為,這些頌揚妙天法力的雜誌、新聞,僅是單純宣揚妙天具備法力的能發光、分身的照片,既與金錢無關,應屬信仰自由範疇,不宜以法律干涉。

判決指出,宗教信仰及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崇拜與生死的敬畏,所信仰之神或道或上蒼,本來就有超理性特質,不管是蓮座、佛幣等,是否能為人帶來好運或真實,信者恆信,不信者嗤之以鼻;此類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以科學方法驗證,也不能因妙天未證明自己具有法力,即認定他施用詐術。高院更一審除將妙天改判無罪外,對於自稱「天乙上人」的明安寺原始起造人,隱瞞違建事實,又訛稱靈骨塔可以永久使用,而出售七座靈骨塔,則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處四個月有期徒刑,並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減為二月,得易科罰金。

妙天死忠支持者應該會很開心吧,但這也不代表甚麼,只能說妙天的運氣真是好呀。希望檢查官能上訴,不只是「蓮座」、「佛幣」及「宇宙生命之光」只屬於信者恆信的問題,高院用這種理由來判決,應該多注意歷史。

中世紀羅馬教廷販售「贖罪卷」已經被罵到臭頭了,現在台灣有人用宗教來進行類似的消費,販售「死亡後空虛的解脫」,買的人求個心安,賣的人躺著數鈔票。
天底下就數這種買賣最好賺,故有必要反對利用宗教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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