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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手機、清空簡訊的違法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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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手機、清空簡訊的違法學校

這篇文章是看了這則學校外打手機,學校要記她大過的新聞有感而發。
國內很多教育者或管理者,很容易做出逾越比例原則的決定,罪刑不相稱,效果反而適得其反,甚至產生不良的後果。

以這個案例而已,建議受害學生的家長,具狀向學校單位控告侵犯學生隱私,畢竟這違反了秘密通訊的自由,不但沒收手機,還把簡訊清空。更何況,使用手機的行為是在校門外了,桃園市慈文國中的作法不但不能讓人苟同,其行為形同是違憲,也違法的,足以令人唾棄。

根據相關法律: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另外,還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教育者或管理者(桃園市慈文國中),根本沒有資格教導學生或管理學生。類似的案例其實還滿多的,不當的教育管理,不當的行政處分。教育者難為,我想學生、家長也難為吧。主管教育事務的教育部,理應做好三方的規範,這樣讓國內的教育成長,對國家才是好事。

除了清除手機中的通訊內容,記大過之事,對學生心理上的傷害也頗重,這又不是重大違規事件,做這樣的處分,確實是違反比例原則,也產生罪刑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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