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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的分級制度是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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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的分級制度是洪水猛獸

在出版法廢止之後,最近守舊勢力促成的新出版品分級制度將在200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全名是「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由新聞局所制訂,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請先看一下這個分級辦法的規定:

出版品定義: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包含雜誌、書籍、漫畫、CD、錄音帶、畫冊、寫真集)
錄影節目帶定義: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 (片) 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分級主要是兩種:

普遍級,出版品之內容無辦法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限制級,辦法中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不得租買。封面明顯處需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商品成列區需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

出版品限制級的分級是怎麼分的呢?
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還有一種是逾越限制級,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佈、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

我自己是覺得,這個分級辦法有可能將會是個過度的洪水猛獸。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分野不清,將留下禍害。另外就是普遍級書籍將大幅減少,市場上將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書籍可能會標示成限制級。

什麼叫做「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難道這項辦法制訂者、某些家長團體、分級版品分級專業團體,這些人就是一般成年人嗎?萬一如果社會上95%的成年人都說魔戒小說中撰寫到戰爭的場面、歷史書中說明古代酷刑的篇章是可以接受的,只有前述這些人不能接受,那請問誰才是一般成年人?是我們多數人才對吧。
日本的成人寫真書,內容精彩可看,是不是會引起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我想看過的人都說不會吧,但是萬一分級專業團體(出版評議基金會)認定為比限制級還要高的逾越限制級怎麼辦?根據刑法235條,是不能散佈、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的。這根本就是違憲嘛,在美國早就可以提出憲法第一修正案,主張言論自由,讓這些出版品得以合法存在。

而偵探漫畫「名偵探科南」、「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根據這個辦法有可能被歸到限制級,不然出版社只要被檢舉就有可能受罰,因為它們有描述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且有可能被「認定」為「過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問題,那還不如列為限制級。列為普遍級,就要禱告不會有分級團體根據內容擴大解釋,被認定為限制級。

再舉一個例子,弘憲兼史的取締役島耕作漫畫也很精彩,是列為限制級沒錯,我也不會反對,但是它也有可能被執法單位認定為是逾越限制級,那就根本就不能賣了,這種爭議和擔憂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會對出版業和創作者帶來寒蟬效應,等於就是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我強烈希望萬一真的發生類似案件,一定要進行行政訴訟,上訴到最後由大法官會議來釋憲。

以上還只是出版品分級辦法喔,最離譜的一點是第十條,規定新聞紙不在此限,這表示報紙上面的所有內容,和前面規定有提到的部分是不會有事情的,報紙可以有限制級的內容在裡面,18歲以下可以購買。既然規定這樣,那還要前面哪些規定做什麼?

接著有問題的是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辦法,「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列為限制級」,注意喔這裡就沒有加上「過當」這兩個字,按照分級辦法制訂者的邏輯,那幾乎所有的卡通都標示為限制級了。先前的出版品部分,上面還只是講說「過當描述」才要列限制級,結果在錄影帶的部分,規定更嚴格,按照該項條文,真的是所有卡通都被列為限制級了。「超人特攻隊」有描述超人們遇害,被綁架和囚禁,這些是在錄影帶分級中就變成限制級了,可是在電影中,它是普級耶。真不懂為什麼錄影帶分級規定這邊和「電影分級」制度不一樣,為什麼不參考美國的標準就好了呢?

日本高樹瑪麗亞的成人影片也是賞心悅目,規定中有寫「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可列為限制級」,萬一負責分級評議委員會或執法單位認定是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那就慘了,變成逾越限制級,根本就不能出來賣了,也不能持有,那全國有多少人有罪啊?

這個分級辦法太過度了,是洪水猛獸,我們要設法對抗它,即使只是輿論的力量,也希望事情有所好轉。分級確實是對青少年有幫助,但是規定不清不楚,新聞局又推卸責任給出版者和分級團體,執法單位也很無奈的情況下,這項制度12月1日要上路,恐怕將是言論自由的災難

附註,條文中針對出版品部分,有註明將電腦軟體排除,下一波將有電腦軟體的分級辦法,限制級遊戲可能又會受到影響了,我看幾乎所有的線上遊戲都要被列為限制級了吧?2005年7月到10月開始,還有網站分級制度要實行呢。請主事者參考一下美國的做法吧,看看什麼才是「普世價值」!

對分級辦法條文有興趣的人,請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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