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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盜取104人力銀行人資,高等法院判陪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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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盜取104人力銀行人資,高等法院判陪千萬

覺得1111人力銀行盜取104人力銀行的人資,真是劣劣劣~~此風不可長

1111人力銀行居然還主張該案是員工個人「技癢」行為,真是IT界之XX。

不過,話說回來,104銀行當時對於密碼登入錯誤多次,帳號卻沒有鎖定的機制,可能也是1111能夠順利取得8萬多筆求職資料的原因之一。

使用身份證字號產生器去產生一堆身份證號碼後,再到網站上猜密碼登入,雖然要花的時間可能不少,不同帳號在上面的密碼強度也不同,不知道這次事件是否為這樣的方式。但我覺得1111盜取104人資不只是兩家公司的問題,而是「冒用」網友註冊的帳號登入,然後再取得求職者資料下載,這應該也是非法的。如果有使用者要控訴電腦犯罪,也是有可能會成立。

姑且不論此,1111人力銀行的員工此舉就觸犯了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刑法第358~363條)裡面的358條:「凡無故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次判決並沒有使用這個條文,而是把4名電腦工程師依違反著作權法各判刑6個月。

個人建議,如果網友有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資料的使用者,請到該網站把個人資料和履歷刪除。

以下是1111侵盜104求職資料8萬多筆,高院判賠千餘萬新聞quote

台灣首件侵害「營業秘密」遭判賠案。

104人力銀行指控,2002年10月間,經營1111人力銀行的全球華人公司鄭英慶等4名員工,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等程式,以「暴力破解法」登入104銀行網站,取得客戶帳戶及密碼,不法下載8萬餘筆求職者資料。

104主張,1111取得這八萬筆求職者資料後,與自家資料庫比對,發現有2萬餘人未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遂發電子郵件,邀請這2萬餘名求職者至1111人力銀行登錄求職資料。

104人力銀行因此控告鄭英慶等4名員工,4人被依「詐欺得利罪」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確定,並以72萬元與104和解,但104認為,1111人力銀行也應負起責任,遂求償1488萬元並要求在自由時報等媒體登報道歉。

1111則主張,該案是員工個人「技癢」行為,公司未要求員工侵入104系統,且員工已被判刑賠償,不應再由公司賠償;不過台北地院認定,1111取用二萬餘筆資料,以每筆成本186元計算,應賠377萬餘元。

104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1111取得104公司共8萬餘筆資料,這些資料權益歸屬於104,1111一旦取用即獲利益,且無法歸還,雖然104資料庫中仍保有這8萬筆資料,但已有損害,判決1111應再賠償1038萬元,共1416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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