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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許安樂死全面合法,安寧醫療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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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許安樂死全面合法,安寧醫療受到重視

最近人類在生命的重大議題,是美國佛州女植物人安樂死的問題,連帶著引起更多世人重視安樂死相關事務。美國雖然富強,但被其宗教勢力與思想影響,全國僅奧勒岡州的安樂死是合法的,連布希總統都罕見的跳下來要干預此事。但說真的,他這樣做對事情並無實質的幫助,也不能受到安樂死議題雙方的支持,其民調聲望近日跌到新低45%,不僅支持安樂死的人本來就不挺他,連一向支持他的保守派和基督教人士也鬆動了立場,不然不會在幾天內滑落7%以上的支持度。

目前開放安樂死合法的國家,首屈一指的就是各項領域最進步的荷蘭,早在2002年2月就已經讓此事合法,荷蘭也是開放同性戀結婚、性工作者保障、博奕、軟性毒品有效管理開放的國家,其社會也沒有因此而動盪,國民所得與水準都很高。另外,還有比利時、奧地利、哥倫比亞、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國在不同的程度上開放安樂死(包括病人意願、生前意願、被動安樂死等不同情形)。天主教國家義大利之前也說過要讓民眾可以在生前決定要不要用非常手段來延續生命。至於英國則是在辯論中,但我想時代的趨勢會改變,也許之後就能夠合法也不一定。
亞洲國家的日本,根據刑法上的緊急避險定義,也賦予了被動安樂死的原則,最近橫濱地方法院判決一名幫病人關掉維生設備的醫生無罪,也顯示「當為病人治療時,不能不去考慮病人是否能夠康復,無視病人瀕臨死前的痛苦」這個理由將會是日後類似議題的重要思想。

安樂死的英文,其字源來自希臘文EUTHANASIA,意思是「好死」,由美好與死亡這兩個重要的字所組成。以現在的觀點來看,經過努力而無效,最後讓病人死得有尊嚴,這是可以被接受的。

台灣雖然目前沒有安樂死的正式法案,但在2000年,立法院有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這個條例是來保障人民的善終權。開宗明義就寫著「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也就是病危時,不做心肺復甦術等積極性治療,選擇以安寧的方式,走完這個人生。

其實這和我們每個人都有關係,人不免一死,也許是終老或重病,但終究要面對的。

參考一下這份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生前可以先決定簽署,避免真的昏迷了或沒辦法的時候,家人還要為你擔憂和煩惱,我們不希望病人的煎熬,也在家屬中瀰漫或因此對立。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本人 ____________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
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
他救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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