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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或是軟體授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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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或是軟體授權的思考

之前和網咖的老闆聊到,他認為不管強勢與否的連線遊戲,就是不該向收網咖業者收取任何不必要的費用。

但是就我的認知,強勢遊戲有一半是單機產品,這是要付費買的。至於它的連線遊戲部分,網咖要不要付費是可以討論的。另一半的強勢遊戲是網路遊戲類別,嚴格說起來,它是一組程式,暫存在硬碟中,消費者以自己的帳號登入伺服器遊玩。所以網咖業者的電腦只是扮演一個工具,沒有玩者的帳號,這款網路遊戲還是不能玩。所以不太需要對網咖業者收額外的費用是正常的,消費者以自己的帳號去付費。

在公播費用與廠商協調的方面,單機遊戲才有殺價的空間,單價高,公播部分視同電影、電視節目,因為這是智慧財產權,不像網路遊戲沒有帳號就不能玩,遊戲公司就是賺帳號錢的。

在法律上,如果這台電腦有安裝一套作業系統,就是一個序號,限一人使用,多人使用酌情有別的收費方式,視為租用。
單機遊戲和作業系統一樣,只要裝到硬碟裡面,就是可以玩的,不需要玩家的帳號、點數。因此,單機遊戲在民法上視為一項財產,購買授權就是用在這一台上,任何在這台電腦上的人都可以玩這套遊戲。所以,視同電影等有智財權的狀況,需要收取公播費。網路遊戲的程式只是玩遊戲的載體,所以網咖業者其實可以主張不收取公播費,或是降低這個比例。

殺價的部分,除了從遊戲授權的部分來算,還有公播費可以殺,網路遊戲和單機遊戲是不一樣的。

以上,是就法律層面來看事情。但實際狀況裡,網路遊戲廠商是怎麼作,多半是想辦法收更多錢。
單機遊戲是可以去談到一定的折扣的,該付就付,讓玩者、廠商、老闆們都雙贏,是指單機遊戲而言。畢竟好玩的遊戲,就是有人去玩,依市場機制決定那個紅。

然而,以目前的情況,很多線上遊戲廠商,還會捧著錢或贈品來推廣遊戲,實在是因為競爭產品如過江之鯽,生意不見得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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