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報導的這個新聞中,這幾個離職員工的說法和整件事情,其實是違反了競業條款精神的。
競業條款的原文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是為了保障前任雇主權益的勞動合約設計,是避免員工在離職後的短期間內,就跑到與原先雇主競爭的公司任職。
美國的這類條款稱為Non Compete Clauses,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做法,但同樣是為了保障雇主的權益。
通常,雇主會希望員工簽訂競業條款的,通常是主管、技術專精人員、重要業務人員之類的,以避免競爭對手採取挖角戰術,短期內獲得自己的重要營業秘密、客戶名單與供應鍊、專業技術與製程等等。一般的小職務,門市人員,不太需要有競業條款。
以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為例,第24條就有規定競業條款的時間限制是不得超過二年。
台灣的勞動契約法第十四條則規定,「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類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同時勞委會也有解釋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換言之,只要雇主、員工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在簽訂的勞動合約中,加入競業條款。
當然,以勞方的角度來看,自己想走,自己的技能就是這些,要避免到競爭對手那裡去,不免是很難,此類條款的限制也可以說有些不公平的。
從劉毅英文補習班離職的這8個員工,對外的說法是陳子璇過去對員工非常好,邀請他們到高國華補習班幫忙,只是純粹當義工,並非高國華的員工。
這段說詞根本就是不打自招,就是跳槽到競爭對手去來打自己東家,說詞還那麼好聽,講自己是當義工,要迴避競業條款的意圖很明顯。
當然啦,他們可能也沒簽這個勞動契約合同,但不論如何,這種問題也不是久久才一次,還是不要講自己去當義工這種說法好了,很好笑。
我不認為這樣有損害到名譽,這8個人應該敢作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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