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一審判兩年的消息後,覺得普天同慶啊。
台北地方法院是採用詐欺罪來判決,4項詐欺取財成立,數罪併罰,訂合併執行刑2年,但全案仍可上訴。
按照國民黨的傳統,還是可以上訴看看的。XD
但不論刑期多少,重點是,李慶安不是「無罪」,是「有罪」。只要是有罪,就可以依法追繳不法所得,這應該是這個案子後續的重要發展。
台北地檢署的說法是,李慶安擔任1屆台北市議員、3屆立委,這段期間內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詐領薪資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有趣的是,當初李慶安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時的罪狀是詐欺罪,和之前反對人士按鈴申告的偽造文書及貪污不同,這是因為李慶安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屬於無效,故沒有構成貪污罪,才依詐欺罪起訴,雖然乍看之下有人會覺得不合理,但這是合乎法律原則的。
現在最要緊的就是追繳李慶安的不法所得,民事、刑事責任都釐清。
至於李慶安有沒有錢付?或者是她服務選民期間還是算有做事,支付的成本這些要不要扣掉,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基本上我不認為她會沒錢,把美國的房子賣一賣,加上他哥哥施捨一點錢,也是夠返還這一億元給國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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