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材父母本當唾棄之,贊成法務部比照法德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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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材父母本當唾棄之,贊成法務部比照法德修法

看到台灣的法務部與司法院將會採取德國、法國民法的內容修改現行的民法,讓曾經家暴、亂倫、棄養的不肖父母,子女可免除扶養他們的義務。

相當值得鼓勵,畢竟廢材父母是加害者,本當唾棄之。

漢人社會高調頌揚的孝道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碰到有問題的父母,子女只能忍氣吞聲嗎?

只要父母有錯,子女自然是可以規勸,何必在乎是父母呢。雙方能夠彼此學習成長很好,但聽也聽不進去,那就不是雙方各自能解決的事情,需要善意第三人來協助。沒辦法解決的話,何必客氣,給他難看便是。

重大過失的父母,家暴、亂倫、棄養等這些行為對子女的身心有不良影響,成年的子女絕對有合理的理由不去負起撫養這種父母的責任。

但這也衍生一種問題,子女劣性重大何如?父母固然也有責任,但子女本身的問題也負很大的責任。

法務部的民法第1118條之1增修條文草案修法並不是只針對可以免除扶養廢材父母,也是可以舉證救濟。我覺得有問題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送付管束,畢竟可能因為忙碌、自己不當管教而沒教好。

司法院方面提出,為了避免以後有父母以子女忤逆、不孝為理由,採用修正後的民法拒絕養育年幼子女,司法院建議法務部增加排除條款,規定父母須照顧子女至成年為止,這立意也很好,但看來民法要修改的地方不少。

願不願意扶養,這是心甘情願的事,如果這類父母跑回來要求子女扶養,固然可透過法律來排除之,但那種沒有要求扶養的不肖父母,子女也許會看狀況提供經濟或精神上的援助,這要看人啦。

簡單地說,不肖父母造過的孽,自己要承擔,想要小孩支援自己,應該有點自知之明,怎麼樣才會讓人自動來幫助你,而不是做過壞事後,回過頭來要求形同陌路的子女來撫養你。

至於那種父母欠款金額高,可能是因為賭博、吸毒,或不幸經商失敗造成的鉅額債務,父母死亡後,子女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沒必要還這些債務,反正現在都已經可以選擇這樣了,應該是採取此種處理會比較好。

參考,以下是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的報導:

幼時被媽媽遺棄,如今反被媽媽控告要求扶養的程小姐,可說是現行民法規定不周延下的被害人之一,她丈夫周先生表示,如今總算要修法,法務部當初曾把草案內容拿給他們看,「很重視我們的意見」,不過他認為草案應規定更周延一些,讓法律真正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程小姐住在基隆市,當初一生下來就肢障,8個月大時遭母遺棄,33年後卻被媽媽告棄養,程小姐夫婦說,「不論官司輸贏,一定要盡一切努力扭轉這種不公平現象」。

程小姐說,當時媽媽找上門時,她根本認不出來,但媽媽卻說「就憑妳身上流著我的血」,以此要她扶養,還向法院提出告訴,案件目前在基隆地法審理。

周先生說,夫妻兩人曾向總統府、監察院陳情,如今總算獲知法務部要修改法令。不過周先生說,民法條文中,已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互」有扶養責任,但過去相關案例卻都忽略條文中的「互」字,這次修法應該清楚解釋。

網友「duck」也在部落格提到,因父親不負責,讓她們3個小孩從小吃盡苦頭。她氣憤地說,她們3個孩子與媽媽相依為命,事母至孝,卻被父親告,「如果將來我們敗訴,就請求法官把該付給父親的扶養費判捐給慈善團體,也不願給沒負過責任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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