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新聞「未喪失美國籍 李慶安確實列名」除了讓我對李大委員更看不起外,還讓我聯想到壹週刊上面的小單元「離李慶安被踢爆有美國國籍第2XX天」的諷刺圖,是不是快滿一年了啊?XD
李慶安既然是美國人,應該要還國庫錢,把擔任立委的薪水吐出來。
另外,李慶安依據美國法律也應該要繳稅,如果這些年來都沒有繳稅,要補上的稅金,和違反美國的法律,這罪可有趣了。
中國民國的國籍法和國籍法施行條例早在1929年國府時期就制定了,李慶安明知違法還為之,並曾否認或閃躲,非常要不得。
相關法律中的第10條 (已取得外籍公職人員公職之撤銷) 部份,這法其實是希望公職人員不因外籍身份而做出叛國或有利他國之情事。
1929年,剛好是國民政府北伐後的一年,除了建立新政府外,設法廢除不平等條約、關稅自主也是當時的重點,在那種時空環境下,制定國籍法有其必要性,即便是當前年代看來,該法於目前的台灣同樣也有其重要性。
李慶安應該下台辭職,當個守法繳稅的美國人。不然就是在台灣當守法好國民,如果要繼續當立委,放棄美國國籍,宣示愛台灣,繳出歷年不法(根據國籍法)的公職人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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