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很多人關切的flickr.tw接獲Yahoo律師函事件,個人認為以商標法來看合理,太多例子都是原告得利,但顧及熱心網友CK為flickr在社群方面做出的貢獻,yahoo的作法就不合情理,不過這只是個人初步的粗淺想法。
畢竟,這類網域名稱的爭議,還會與商標方面的事務有關,雙方都可以合理主張使用權,後續的發展,其實最好就是有協商,才能延續flickr.tw上面的服務,轉到flickr社群之類的網站,或yahoo與flickr.tw妥協,有好的結果是最好。
以全球網站排名、流量統計的alexa網站為例,之前針對alexa開發,很好用的alexaholic網站也是製作了alexa的線上報表比較,並提供服務,還是被alexa(母公司亞馬遜書店)提律師函,後來站長就只好改網址為statsaholic,有關alexa的圖表數據的顯示,還得和alexa協商才能繼續用,後來alexa做了一個類似的功能後,就幾乎沒有人去statsaholic網站了。
這件事情本質也和開源瀏覽器Firefox的logo事件類似,但方向不一樣。Firefox logo是商標,知名的Linux發行版Debian因為logo不是non-free所以要自訂logo,firefox不允許,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迫使Debian發行版把系統中的 Firefox改名為Iceweasel。這純粹就商標法而言是不可放棄的原則,flickr網址一事就是另一範疇。
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可是商標法的精神和原則都是類似的。
yahoo這次只能說手段不好看,但是合理,不合情,就這樣。
和社群維持良好關係,會比較好,看yahoo他們怎麼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