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小型輕型機車,就是指馬力在1.347以下,同時輸出功率在1000W以下,時速不超過45公里的電動機車,這是交通部新增列的機車項目。
原本的輕型機車,一般是指排氣量50cc以下的內燃機型機車,馬力為5以下,如今增列的小型輕型機車,2007年6月1日開始就得考照了。
剛好嘉義朋友家裡有一台萬元水準的機種,上週去台南沒有辦法帶,得過一段時間才行。會考慮用到電動機車,除了環保因素外,方便短距離購物是比汽車好一點,但沒有引擎形式的機車方便,有的話就勉強用。
有時候想,電動機車之所以不夠發達,除了還不夠好用外,電動車的效率、外型,大部分還需要改進,只有很少數讓人很滿意的產品,但電動機車的未來好像又有點不可限量呢。
另外,還有更輕量級的就是電動自行車,這又是什麼呢?
這是才剛初審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部份內容,將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均被定義成為慢車,不需要考駕照與掛牌照。
但根據規定,慢車的時速必須在25公里以下、不含電池的車重在40公斤以內。這意味著只要代步的人可以選擇更低價,功率更低的機種,而不受小型輕型機車的規範,方面老人和簡便購物或休閒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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