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轉城邦文化關於「去死去死團」衍生好人卡商標權爭議之澄清信函

Posted by

代轉城邦文化關於「去死去死團」衍生好人卡商標權爭議之澄清信函

上午我已經寫過文章「從城邦文化去死去死團一書商標權事件看網路鄉民」來表示意見了,當「好人卡」商標事件在bbs發酵時,相關的謾罵與不實的言論反而是誤導了網友們的判斷。下面代轉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此事好人卡、冏rz事件發給媒體的澄清函(出自東X電子報):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主旨:就近日各媒體刊載關於『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占網路創意申請「囧rz」及「好人卡」等商標一事,提出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1、據各媒體報導,『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囧rz」及「好人卡」字樣之商標,係為『獨占網路集體創意』,本公司認為網路討論與媒體報導之內容,或有誤解,合先敘明。
2、本公司2005年初,出版「數獨」系列圖書時,發生第三人先行將該名稱申請註冊為同類商品商標之情事,當時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故編輯同仁多有就商標文字進行預先防護之觀念。2005年11月初,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已預計製作產品做為促銷本書之贈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圖樣之旗幟、卡片、馬克杯、CD、徽章及「好人國身分證」等。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冊存在之商標,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確認「orz」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orz」產品之製作。並決議申請「好人卡」及「囧rz」等商標,以確保日後製造該贈品時,不致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
3、「好人卡」、「orz」、「囧rz」等文字雖係網路集體創作下之產品,其法律地位上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客體,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唯一旦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將具有排斥效力而受保護。商周出版註冊此些商標之原意,原係基於被控訴侵權之防護目的,並無意藉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為本業之城邦集團,更無意獨占該等商標進行商品之販售營利。我們認為即使本公司撤銷本案商標之申請,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方能確定被網友認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占使用之可能性。無論如何,本公司謹於此重申,嚴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占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
4、為免誤解,於此祈請 貴媒體配合進行更正,以為德便。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歡迎留下您的想法與意見:
新網站新氣象,會想到緞帶教堂的美好
一直很喜歡的緞帶教堂 Ribbon Chapel
2006 年 5 月
1234567
891011121314
15161718192021
22232425262728
2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