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新聞看了實在令人搖頭。
主要是吮指王咔拉脆雞公司、卡拉商行(KLC)這兩家公司,他們使用的商標與圖型,與知名商標「肯德基」(KFC)極為類似,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予以裁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並各處罰35萬元。
新聞中提到,在中國青島考察市場的KLG董事長蔡蒼朝說,經濟部商標局七月才判KLG勝訴,認為侵權並不成立。他對公平會持不同見解極不認同,回國後將立刻提起行政訴願,該公司的展店計畫仍按既定時程進行。
其實公平會和經濟部的見解不同,本來就是正常的啊。
就算是商標局判勝訴,但在公平交易法的精神中,這樣的行為本來就是搭便車,剽竊創意與混淆消費者視聽,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
在美國有聯邦淡化商標法去規範這類事情,當被認定是惡意時或不正當競爭,就屬於違法。
這件事情也是一樣,應該很明顯地看出來是不妥的商業行為。
實在是不懂為什麼做生意要做成這樣,自己是不會創造有價值的品牌喔?拿知名品牌的剩餘價值來往自己臉上貼金,真是沒有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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