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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分級10月25日上路前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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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分級10月25日上路前的呼籲


根據新聞局與網路分級基金會的這份新聞稿,台灣的網路分級制度10月25日上路,依據新聞稿中提到的這項行政命令是在去年四月公布的,ISP應該在今年10月25日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相關準備措施並分級。

看了有點欣慰又有點想笑,因為已經有調整過一些,就如同我在去年寫的這篇文章「台灣網路分級制度中的荒謬部分」提過的,ISP和ICP的責任歸屬到現在還不是很恰當,新聞局17日又修正「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將電腦網路內容由原訂的四級修正為限制級與非限制級兩級(原來是四個等級),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標示的方式,10月25日實行後,前3個月為勸導期。

還好新聞局是按照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方式,採用「分級標示」的方式來做,這個部分是合理的,家長本來就也要負責任安裝過濾軟體,這樣才會有一點點效果。只是我對新聞局關於ISP、ICP的分級管理方式和罰則、責任歸屬還不是很滿意。

我不冀望這個分級制度有什麼過人之處,只要最後讓大家知道,網路上面的內容,本來就可以有限制級,不要大驚小怪就好。以後衛道人士就自己用過濾軟體上網,看不到成人的內容即可。喜歡成人內容的人們,就可以自由自在地瀏覽各種成人的資訊。家長和學校自己要管好未成年人,在電腦裝軟體,至於會不會被破解還是怎麼樣,是學校資訊管理團隊、家長或其委託的資訊人員的事情,弄不好被破本來就是自然的。

想要知道怎麼樣安裝這個分級過濾軟體,這裡有官方簡單的教學,我自己使用過之後,確實是可以用(但啟用分級預設狀態下瀏覽,大部分網站都沒有標示等級,要瀏覽得輸入密碼,除非改一下IE的分級設定),不過僅限IE瀏覽器,Firefox瀏覽器的設定方式需要另外研究,因此會另外再寫一篇文章來講網站管理者、使用者設定分級過濾的事情。

目前覺得,這個分級檔案還是有很多問題,連新聞局自己的網站都會被判斷為沒有分級,夠好笑吧,我的則是先暫時設定簡單分級完成。

雖然新聞局與業者、公益團體已在去年十一月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就是新聞局叫大家出錢成立的),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不過宣傳和實行的成效還不是很大,但至少主流入口網站,都已經準備將內容打上分級了,預料越來越多會跟進。

我對於這件事,「新聞局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語言、性與裸露、暴力與流血、其他等四種類別,各列出可能的特徵資訊,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及非限制級兩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受度。」還算可以接受,畢竟在去年我們反對內容有問題的分級制度到現在,很多人奔走疾呼的結果,算很大的進步了。

那麼我自己的網站會標示什麼等級?

把它標成限制級看看。^^

在這邊呼籲大家,把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標示成限制級吧。(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分級制度,更應該也標示限制級,以示抗議)這是因為萬一你的文章,只要有一點點內容是牽涉到前面提到的分級辦法(10月17日才修訂過的),你又不是標示成限制級,那麼3個月後,也就是2006年1月25日,你的網站被發現這樣的情況,根據新聞局的這個管理辦法,就屬於違法了。雖然沒有明確的罰則,誰知道明天又會變出甚麼新花樣,所以還是稍微關切一下此事比較好。

比方說我這一篇文章,可能就屬於「以文字描繪性行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倘若在整個網站都是普通級內容的情況下,這篇文章得打上限制級圖片標章。老實說,為了減少麻煩,我寧願把整個網站都標示成「限制級」,就省得每碰到一篇描述限制級內容的文章都要打上限制級語法或標籤了,我只要在header或網頁底部相關的頁面嵌入標示即可。限制級的內容並不是只有情慾而已,還包括暴力、自殺過程或其他犯罪行為描述(比方說名偵探柯南呀),這樣就得打上標示了喔。

本站或一般網站、部落格的的情況,應該較類似辦法中提到的,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那麼要怎麼標示呢?首先你得到這裡產生一段語法,將這個語法以meta tag或http header的方式,嵌入到網頁裡,比方說index.php、index.htm;或任何每一頁都會included到的單一頁面。

另外也呼籲政府和基金會,將分級過濾軟體的教學弄清楚一點吧,或者是作一個安裝的小軟體比較方便不太懂電腦的父母或學校去設定。

這是因為,一般沒有設定分級的網站,被瀏覽到的時候,就會顯示沒有分級所以要選擇是永久通過、一次通過還是拒絕,這時都得輸入當初你設定分級的密碼,很麻煩。如果一般網站為了避免有安裝分級軟體使用者的麻煩,多半會在網頁內標示好分級的等級。對一般使用者來說,如果要讓IE瀏覽器不麻煩,那麼就是設定成可以瀏覽「未分級」的網站,就不會大部分的網站都告訴你未分級了,連新聞局自己的網站都還沒有分級。

以下是修正後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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