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這陣子各界抗議與反彈的成果吧,上路不到一個月的出版品分級制度暫時不予以開罰,新聞局說「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暫緩實施罰則六個月,明年七月一日才開始執行罰則。
我想,事情還沒有結束,這半年內,希望各界能夠持續協調,訂出「合理」的分級辦法,以及將不合理的刑法條文廢除,要整體來檢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了。
新聞局雖然表示要進行宣導,讓出版者、家長和讀者明白分級制度的內容,但問題並沒有解決,因為這個分級制度內容是有問題的,不予以修改,是窒礙難行,就算延了半年開罰也沒有用。
唯一足堪告慰之事,為新聞局會於明年下半年開罰後,對純文字出版品用從寬認定的方式來處理,說法是以保障言論自由與創意。但吾人仍感受到,那非純文字出版品怎麼辦?現在不少書可是有插畫的呢?寫真集當然是可以有限制級的分類,那男性寫真集可不可以呢?
新聞局的說法,只針對「文學、藝術創作或具有教育功能的出版品」讓他們獲得保障,難道新一代的文學就不是文學嗎?或者是一些非文學類書籍,甚至是天馬行空的創作,這些必須要確切地予以肯定與保障,不要只是新聞局眼中的金庸、諾貝爾文學獎作品而已。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不能夠因為要分級而分級,影響了創作者、閱聽人的權益。
有一件事情值得大家省思,新聞局說要協助出版界及其他民間團體,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分級自律組織,而且只要這個組織成立,行政機關就願意接受該組織對於個案的認定結果。新聞局接受,那警察機關接不接受呢?我很怕會有解釋不清的問題,這個組織要怎麼樣具有公信力,已經不敢想像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但要修法,刑法235條這個幾十年前的老觀念法條也應該要修法,「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條應該要廢止或刪除才是,違反憲法中的言論自由保障,成年人應當可以有出版與持有這些物品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