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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其實是滿16歲以上 (約當高中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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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篇,來探討台灣有關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的規定:

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最重要的相關法律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227-1條,也就是兩小無猜條款,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犯227條時,為告訴乃論,這是考量到雙方都是未成年,因為對性事好奇,或者是彼此相愛而進行性行為,故有特規定這個例外可通融,得免除或減輕其刑。

至於性交易的部份,法律有特別規定,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和18歲以上的人性交易,按照目前還沒有除罪化的半調子規定,在非性交易專區從事性交易,被警察抓到的娼嫖雙方還是得科處罰金。

台灣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其實是滿16歲以上 (約當高中二年級)

下面簡單地用一張簡表,就可看出三種階段之人,與不同年紀、身份之人性交,在刑法上的法律責任為何。

因此,台灣並不存在老師、家長、媒體告訴你的不能和「未滿18歲之人性交」,根據維基百科整理的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資料,各地都是類似的16歲最低年齡限制,其來有自,法國還低到滿15歲就可以。

這意味著,大約高中二年級、高職二年級、五專二年級的學生,滿16歲這個年紀開始,就可以和同樣滿16歲以上的女朋友、男朋友合法地性交了,前提是雙方必須是合意。

但擔任老師的朋友在處理性平事件時都有和我們說,台灣市場上,小情侶常見的情況是,劈腿、情變、被不會處理子女戀愛問題的笨父母脅迫做出不同行為,而導致反目或上法院指控對方違反性自主。

另一種常見的問題是師生戀,法律上也有規定,親屬養育、教養、教育、業務等關係中,如果運用權勢達成性交也是有罪的,師生戀比較容易違反這個問題,只要學生一方與其家長堅持有這個現象,就很麻煩。因此,師生戀的雙方在交往的時候都要很小心,想清楚以避免問題發生,最好是不要發生對彼此都好。但天雷勾動地火,還是有人發生,當然,到頭來成功修成正果的例子也是有啦,很少數。

最後,有一個是容易會發生的特殊情況,就是如果雙方都未滿20歲,或一方未滿20歲而固定同居的時候,未滿20歲的雙方或一方的家庭認為非其子女本意而同居的情況下,在刑法上會有法律責任,下面這個容易誘人於罪的規定要特別留意。

與未滿20歲之人交往同居容易犯的妨害家庭規範之「和誘罪」

按照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成年人」會有這樣的情況: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係觸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如果是去約會、去看電影、去摩鐵、去郊遊個幾天,通常不會有這個問題。如果是數週、數個月的同居,未滿20歲的人,在法律上還是有監護人的,主要是父母。只要父母認為未滿20歲的子女離家與人同居,也就是「和誘人得到被誘人的同意,使被誘人持續性地脫離家庭,進而使其家長無法行使監督權。」如果被誘人是未滿16歲的人,則是認定為更重的略誘罪,就是用脅迫、詐術引誘別人脫離家庭。

離家出走是最常見的情況,如果B蹺家是A提出來的建議,那麼A就犯了和誘罪。但如果B自願蹺家,跑到A家與之同居,就不成立和誘罪。

不過,這種問題對於未成年的男女朋友來說,只要主張都是自己的意思,家人就算是要告,實務上雖然是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告訴,但也不太會成立,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家人的反對其實是沒有用的。

辛苦的未成年人結婚之路

另一種破解方法就是雙方結婚,只要男方年滿18歲,女方年滿16歲就可以。但民法981條有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由於結婚在台灣已經改成登記制,不需要宴客或公證,只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確實給了成年子女有更大的婚姻自主權,這是一種很好的進步,但未成年人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據目前台灣社會的情況,大多情況下,未滿20歲之人要結婚、奉子成婚,父母通常是認可的,除非親子關係很差。

但也有不認可的,法定代理人不但可以根據民法990條請求法院撤銷未成年子女的結婚登記,還會控告對方和誘,這時候的因應之道也很簡單,只要達成下面三個條件,法定代理人就無法請求法院撤銷這對未成年但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愛侶的婚姻。

1、法定代理人知道未成年人結婚的事實已經超過6個月。
2、雙方結婚已超過1年。
3、女方已經懷孕。

以上是雙方如果都未成年,或一方為,男方滿18歲未滿20歲,女方滿16歲未滿20歲時,才會有的情況。

在實務上,未成年者去登記結婚,戶政事務所會審核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老實說,是不是新郎或新娘的父母簽字的,當下沒有人會知道啦,故只要是懷孕了,硬是要結婚,父母也無法阻止。

只不過說真的,現代社會不比以前單純的農業社會,這種高度分工的世界裡,年輕的父母相對要比以前辛苦,如果又不獲得父母的認可與幫助,要平安度過經濟與養育的難關很難,故離婚、虐嬰或其他負面行為的發生機率是有的。

我個人的看法是,要減少這種負面行為的發生,除了提早進行戀愛教育,讓更多人知道人類的社會化與成長過程會有怎麼樣的情形之外,性教育、社會與父母的包容力,親和度與支持,是年輕父母養育好子女和建立有效社會貢獻  (工作正循環)的較好方法。一昧地去指責,去撻伐,永遠不會達到守舊人士預期的效果。

暴政必亡,這才是真理。

最後,各位一定會注意到一些奇怪的地方,比方說:

台灣規定要18歲以上才可以看限制級內容的影片、圖畫和書刊,不過滿16歲就可以合法性交了啊。XD (謎之音:看限制級內容還不如實地操作才學得到東西 ? )

不僅如此,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婚姻 (不同意就是不同意),但不能決定或支配未成年子女的戀愛、性交對象。:P
其實在各國法律中,確實這段有一些不協調的地方,法律限制要18歲以上才可以看限制級內容的影片、圖畫和書刊,不過滿16歲就可以合法性交了。但有些國家也和台灣是一樣的,有17、18歲以上才可以看的內容,標示為R級,但合法性交的年紀,卻是1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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