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一場媒體戰。週遭有太多人對此次黑色靜坐的學生充滿著誤解與疑問,但被質問的一方卻苦無答辯的機會。在bbs上看到karlrecon的這篇,覺得可以拿來回答許多人的問題,便整理一下格式全文轉載,以下:
靜坐主要訴求:
一、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二、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
三、 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http://0rz.tw/534YC)
集會遊行法(http://0rz.tw/5e1Kk, 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13.htm)
一、為什麼他們需要道歉,也許我同意回答但可能性似乎很低?
訴求主因在於兩位首長口是心非,說一套做一套,出賣國家最根本的國旗,並侵犯人權。不但背叛國家也欺負人民。
抗議/集會遊行的目的就是要傳達某些訴求給官方知道,但兩位的做法是:「你們訴求你們的,不要讓我們聽到。」而將管制區無限制的擴張,大到連執法者都不知道範圍在哪,反對的聲音連傳達都出不來,根本的違背了集會遊行的精神-政府應該聽人民的聲音,此舉也一併對國家的人權基礎造成影響。
而更誇張的是竟授權給執法者過多的執法權,讓他們能在無法確定對象是否有造成危險的可能性下即強制驅離。(這邊第3訴求再詳述)
結果呢:都說是個案,如果確有其事會依法懲辦。
執法者要執法還需授權,如果不是高官授的權哪麼多警察會這樣違憲,一句個案就沒事?不該道歉嗎?能因為難度高就不要求道歉嗎?
二、張銘清事件讓他們不得不這麼做,都是之前那些人害的!
不管有什麼理由,請就事論事,但今天政府能夠為了讓一個人耳根子清淨而違憲,連衝進住家都做出來了。
爭議在於:
不能懷疑/預設一個人有犯罪動機即逮捕或驅離;不能因為一個外國人做壞事就說該國人都是壞人。這即是違法不理性的事。
三、為什麼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下臺?
陳先生來台的「協和專案」是由國安局統籌警政署規劃及啟動,兩位也是最能掌控全場調動狀況的人士,下達指令必得經過兩位。而出現警察濫權的情況必定會經過此專案許可才會生效,因此兩位是首要究責之人。
另依比例原則,台灣許多治安狀況久不見改善,尤其飆車問題。能出動七千警保護一個人,卻無法治飆車族?不禁要質問是否失職。(這是很多人的疑問,不過和靜坐訴求較無直接關係)
四、因為是學生辦的就要支持嗎?
學運僅代表由學生發起的運動,不過你可以發現學運所提出的訴求大多會較一般遊行的訴求純粹,不太會和金錢利益扯上關係。
重點還是訴求本身能不能說服你,請繼續往下看。
五、靜坐並未申請集遊,為什麼要支持違法的人?
集遊法本身就違憲,因此無需申請,也不會違法(抵觸憲法無效)
專文: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13.htm
但,政府卻擅自引申集遊法,作出比法條更誇張的違憲事實:
http://www.wretch.cc/blog/younggreen/10108789
(引用此篇新聞是想澄清,此運動的非指向性,只是時機好才發起)
感謝法律系板友tang補充:
首先,「違法性」和「正當性」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所謂合法或違法,指的是形式上是否合於法律明文規定;而實質正當性,則是指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透過憲法所創造的價值秩序。
某些人一直高喊的「法治」,除了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而治外,還需進一步要求依「法」而治的「法」,必須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法」,亦即「惡法非法」,此為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原則。
因此,真正的法治,是依「合乎公平正義的法」而治。本次活動或許違法但未必失去正當性;而警察的執法即使合法,也未必正當(例如:違反比例原則)。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涵義是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所處的態度和行動。
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 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但我們的法並不合法)
- 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意和壓力(不合法)
看到癥結所在了嗎?這裡我不回答,請大家仔細思考一下吧 :)
(引用自維基百科-公民抗命)
六、為什麼不用其他方式訴求?
訴求是要修正集遊法,並不是要廢除它。雖然立院已經有提出案子,但也已擱置數月,進度緩慢,用書面申訴會得到什麼回答更是不用試都知道的,因此採靜坐方式直接對政府傳達訴求。另外修改集遊法也是現任總統提出的政見之一:
http://www.scribd.com/doc/2339251/-humanright
(見第二頁第1條,為精簡板面內容請自行點選觀看)修改後的理想集遊法能更輕易的釐清責任,一但有暴力事件即可制止。
七、目的是為了之後要發起爆動比較容易嗎?
訴求是要修正集遊法,並不是要廢除它。且若有心發起暴動則不管遊行法是否為報備制,他們都不會去報備。有違法事件當然會受到制裁,但不可和遊行集會混淆。
遊行是表達訴求,不是進行革命。
八、照這麼說是不是我覺得哪條法是惡法就能不尊守呢?
不能,現在講的是遊行法和遊行訴求精神的爭取。
我們不滿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做出遊行訴求
某團體不滿xxxxxx法覺得不當→遊行訴求修法(O)
→ 拼命違反xx法(X)
今天只是因為我們的遊行剛好是訴求的目標,才會讓人有這種看似目無法紀的不當聯想,在邏輯錯誤下不斷跳針。如同第七點提的,請別和革命/暴力混淆了。
感謝法律系板友tang補充:
「惡法非法」的「惡」,並不是人們自己主觀認定的,必須根據憲法的核心價值予以判斷。
本活動的訴求即是:集遊法的事前限制,已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而法律位階上,「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應予以修改;警方的 執法行為「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要求馬總統、劉院長道歉,警政署長、國安局長下台,以示負責。
九、改成報備制後政府來不及管制,若暴動政府來不及反應,會造成人民傷亡或社會損失
這種想法雖然貶低國家人民的素養,但的確有發生可能,因此這也是在修法時需要考慮進去的部分。
個人建議採用有條件報備式:
- 在訴求單純或者人數不多的情況下,得以事後報備。
- 訴求有可能激烈或人數過多時,仍需事先報備以讓政府做準備,但主管機關在不違憲的情況下不得禁止其申請。
這也算是因應台灣人口密度高的修改,不能完全引用國外的做法
十、我不想參加遊行也對議題沒興趣,不想因為那群無關的人影響到我生活的交通等狀況。
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當然憲法也有考慮到這點,因此太誇張的影響是會被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延伸出的法律所約束的。
如果你不同意某遊行的議題目標,不能禁止他們的發聲權,但你也可以組織和你有相同意見的人進行另一場遊行。
十一、靜坐訴求並未要求懲處圍城暴民,這是為什麼?雙重標準嗎?
靜坐的訴求即是要求允許暴力制民的上層道歉及下台負責,然同一天圍城的民眾發生暴力是在制定訴求之後的事。但訴求本身很明確是譴責暴力的,即使群眾暴力是因警方違憲在先而導致的社會損失,但暴力仍是錯的,靜坐並未支持這些群眾。
十二、我不覺得警察執法過當,那些帶著國旗的人沒事才不會跑去那邊,被強制驅離只是剛好而已。
問題在於,執法者不能預設附近民眾有滋事的心理,即使他原本就是想去對陳雲林先生喊話,這也是他表達言論的自由,這是受憲法保障的。<如果帶兇器或真的激烈行動則被拖走真的只是剛好>
曾經存在的刑法一百條也是因為任意定無犯法之實的人罪才會被抗議並廢除。
(參考維基百科刑法100條http://0rz.tw/492AS)
(無罪推定原則http://0rz.tw/d5544)
十三、薛香川秘書長已經出面,為什麼還要繼續靜坐?
http://yite.pixnet.net/blog/post/22354247(內容很長,請自行點閱)
對話逐字稿以及被媒體炒作誤導的澄清,你可以發現對談根本沒有共識,因為才會繼續靜坐。
十四、學生對薛祕書長的態度惡劣,還奢望有好回應?
http://tw.youtube.com/watch?v=biAynRbsPk4
抗議者就是先被踢了一屁股才會抗議,情緒較激動我想是合情合理,當然主因更是因為薛秘書長的口氣及態度都是一副雙分身份不對等的樣子(例:你們就是違法還有什麼好談的),雖然聽著大家宣讀完訴求,他還是沒有思考訴求的本質,也難怪會獲得一片噓聲。另外不論態度如何,對和錯的事並不會因此改變,請就事論事。
這裡討論的是國家之所以存在基礎的問題,請不要拿社會上資方和勞方那一套、軍中學長學弟那一套、家中長輩晚輩那一套來比擬。
在人權的議題前,所有國民是一律平等的。
殺人後不論如何都需負法律責任,政府沒制定好法律,過度授權給執法者也該負起責任,而不是因為溝通失敗就可以將自己免責。
同樣在這個邏輯角度上,才會有同學問出「你是不是人…etc」的詰問,因為薛秘書長一直刻意模糊焦點並推卸責任,邏輯大亂。該發言同學有做出詳細的聲明,請看ptt2的camduck版標題為「是人嗎?」事件的發言者聲明 (文章前按]可同標題閱讀)
十五、為什麼對前來參加的政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的確,靜坐訴求一開始就制定好不染色、不模糊訴求等方針,怕說有其他目的的人士在參與過程中被媒體炒作模糊了活動的精神,但莊國榮到場的舉止皆和一 般人無異,的確莊先生過去的身份並不適合加入,但他的行為讓在場同學沒有拒絕的理由?詳細過程請看ptt2的camduck版上R: 為何抗拒莊國榮?
以下節錄一小段:
他祇有跟政大的教授交談了幾句,很安靜的,不發一語地坐在地上,如果不是他有站起來進出了幾次,讓同學稍微注意到他的長 相,沒有人發現是他。(甚至看到長相也祇是問「那個人該不會是…?」)在當時的氛圍下,一個「靜」、「坐」的人,既不是政府官員,也不是民意代表,那麼, 我要用什麼理由把這樣一個低調的人勸出去?難道要說「莊先生,不好意思,你已經被抹黑了,我們不想沾上你身上的黑」?
林佳龍不受歡迎的原因相對於莊來說,是因為他有意要在不久後的未來參選,詳細內幕和爭議參考ptt2的camduck板上標題為[adj.] 關於昨晚林佳龍老師被趕出場的事情之文章。
十六、參與的學生是哪一黨的黨工?
如果你從上面看下來,還執意要去加入某些非藍即綠的二分偏見,將這些僅目的相同的人們擅自歸類,我只能請您再從頭看起,從起因開始思考一次。
這是人權的問題,超越黨派、身份、性別…














2007年5月25日民進黨政府92位立委反對廢除集會遊行法
國親將集遊法列第一優先法案 籲民進黨勿再阻擋
國民黨、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十)日表示,集會遊行法由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修法草案,已經列為立法院開議後的第一優先法案,希望民進黨不要再阻撓、利用缺席的拖延手段讓內政委員會不能開會審查,也不要在院會中杯葛,讓集遊法一再退回程序委員會。國民黨統計,民進黨共有十次讓集遊法修正草案卡在程委會的紀錄。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親民黨團總召傅 崐 萁等人上午一起舉行記者會表示,貪污腐敗是人民公敵,反貪污反腐敗也是台灣主流意見,且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民進黨不應該再繼續操控、箝制人民自由。國親兩黨宣示要緊密結合在一起,在明年總統大選前,積極回應人民的需求。
提案修正集遊法的國民黨立委雷倩表示,民進黨主席游錫 堃 罵蔣介石是二二八元兇,宣判無罪後他們說是言論自由,但人民的自由比政治人物的更重要。她痛批,民進黨立院黨團在委員會審查、程序委員會排案、院會協商時,都一再杯葛集遊法審議,共達十次。雷倩表示,希望民進黨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之前讓集遊法修正通過,否則一切的宣示都只是騙人的,「謝長廷的一切遠期選舉支票也都不可能兌現」。
親民黨立委林惠官表示,民主國家沒有集遊法,「這只是行政當局打壓異己的做法」,全世界只有北韓、中共會這樣,難道民進黨跟他們一樣?他說,紅衫軍反貪腐是自發性的社會運動,還被打壓,中華民國解嚴超過二十年,號稱以民主起家的民進黨政府,用這種被唾棄的集遊法打壓異己、鞏固腐敗政權,讓國人憤怒、應共同譴責。
歡迎大家大力轉貼
民進黨政客作過的事一定會有記錄,民進黨執政的時後就反對廢除,在野的民進黨就支持
國民黨本身就爛,但民進黨也是一樣爛
以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竟然是反對票居多,原來"民主進步"的定義是這樣"做"的。
看來執政吼的民進黨政府作惡多端,還會怕民眾集會遊行,不惜大力阻撓,執政黨政府民進黨的精神及尊嚴看來都已經消失殆盡,變成李登輝時期的國民黨第二了。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西元2007年5月25日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民進黨政府執政的時後,大家問要不要廢除集會遊行法
在野的國民黨立委-大力支持廢除集會遊行法
執政的民進黨立委-絕對反對廢除集會遊行法
以前民進黨的街頭運動....因為他在野.
現在民進黨的反對修法....因為他在朝.
民進黨政府當權者總是不希望人民上街頭抗議,所以2007年現在反對.
但更怕的是,民進黨政府他們的反對是會基於他們會想不擇手段的長久執政.
否則現在的反對,或許會在2008總統大選後困住他們自己.
不過話說回來,一堆念法律的,真的守法嗎? 還是一樣會動手打警察!!
以下是我依找到的立法院資料的理解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引用
二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廢止「集會遊行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11、13、14、15、16、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6、8、9、10、11、13、14、15、16、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所以應該是多次提出審議,都遭退回程序委員會 交由 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這次的表決,是希望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後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項,進行表決
表決的決定是, 交由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已記錄
文章: 701
集會遊行法在立法院的狀況
« 於: 六月 23, 2007, 05:47:08 pm »
--------------------------------------------------------------------------------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經第6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確定
PDF下載 第21頁
wor下載 第21頁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請假委員 5人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贊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決議:交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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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廢止集會遊行法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討論事項第4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1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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