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新聞
喧騰一時的妙天禪師被控販賣靈骨塔蓮座詐欺取財案,八年前遭檢方起訴,一、二審原本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最高法院指摘採證違法,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昨(十八)日更一審逆轉,改判妙天無罪。
檢方於民國八十七年,以妙天禪師等人明知明安寺(天佛大道院前身)是違建,隨時可能被拆除,卻仍販賣靈骨塔位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七位,並以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為由,販賣佛幣、宇宙生命之光、靈魂附身錄影帶等物,共詐財二十五億元,依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等罪嫌起訴妙天禪師、印心禪學基金會楊姓負責人及起造靈骨塔的「天乙上人」等三人,分別求處五年、四年及三年有期徒刑;同年六月又追加起訴蓮座處理中心林姓負責人及妙天禪師的大弟子。
一、二審判決認定,妙天賣靈骨塔位部分成立常業詐欺罪,判刑四年,其他部分無罪。高院昨日更一審判決認為,被控違建的汐止明安寺,是在民國八十二年間由承運公司與妙天簽訂協議書,妙天給付一億七千多萬元,取得明安寺三樓納骨塔的「永久使用管理權」,但不是「所有權」;加上明安寺的違建結構體,早在七十九年底便已完成,以其規模及醒目外觀,很難讓人懷疑是非法建物。妙天除了斥資取得永久使用權,還出資裝潢並僱人看管,如果妙天明知明安寺是違建,有意出售靈骨塔蓮座詐財,實在沒有必要如此耗費鉅資,以免突遭取締致血本無歸。
其次,案發後,妙天與所有購買蓮座者達成和解,或將價金提存法院,也顯示他並無詐欺之意。至於佛幣(金幣)部分,據台北市金銀造幣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成色達九九‧九,價格與當時的市價差距不大;「宇宙生命之光」一書,據刑事警察局鑑定,更一審認定,並無合成、變造情事;靈魂附身錄影帶部分,則是當事人的奇言怪行,是否妥適,本屬見仁見智,但錄影帶並非虛假,也非妙天故弄玄虛,也未以該錄影帶販售謀利,自不違法;「西方蓮座簡介」等書籍、錄影帶部分,更一審認為,這些頌揚妙天法力的雜誌、新聞,僅是單純宣揚妙天具備法力的能發光、分身的照片,既與金錢無關,應屬信仰自由範疇,不宜以法律干涉。
判決指出,宗教信仰及民間習俗源於對鬼神崇拜與生死的敬畏,所信仰之神或道或上蒼,本來就有超理性特質,不管是蓮座、佛幣等,是否能為人帶來好運或真實,信者恆信,不信者嗤之以鼻;此類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以科學方法驗證,也不能因妙天未證明自己具有法力,即認定他施用詐術。高院更一審除將妙天改判無罪外,對於自稱「天乙上人」的明安寺原始起造人,隱瞞違建事實,又訛稱靈骨塔可以永久使用,而出售七座靈骨塔,則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處四個月有期徒刑,並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減為二月,得易科罰金。
妙天死忠支持者應該會很開心吧,但這也不代表甚麼,只能說妙天的運氣真是好呀。希望檢查官能上訴,不只是「蓮座」、「佛幣」及「宇宙生命之光」只屬於信者恆信的問題,高院用這種理由來判決,應該多注意歷史。
中世紀羅馬教廷販售「贖罪卷」已經被罵到臭頭了,現在台灣有人用宗教來進行類似的消費,販售「死亡後空虛的解脫」,買的人求個心安,賣的人躺著數鈔票。
天底下就數這種買賣最好賺,故有必要反對利用宗教消費。
宗教要求的該是自身內在的修養,而不是蓮座這些外在的雜務...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自己的內心修善,遠比在花大錢供養造七層佛塔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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