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六月 2, 2005
看到老師上壹週刊了 ==
每週三發行的壹週刊,總是會讓很多人期待有什麼新的、特別的內容。
這次的雜誌,有一小部分是報導我的老師江岷欽涉嫌抄襲論文的文章。哇,結果晚間新聞也報了,江老師也到地檢署按鈴控告提供壹週刊資料的黃世鑫及林鍾沂兩位教授(不巧也是我們系上的老師),還有壹週刊毀謗,各求償5000萬元,也就是說合計一億元。
其實這在學校滿多人都知道他們可能有些不合,只是沒想到事情會鬧那麼大,還上壹週刊與電視新聞。
江岷欽其實上課滿風趣的,口才和英文又好,我滿喜歡他善用自己設計的短語、比喻,這樣上課不會太無聊,比較不會想睡覺。
他近來成為很多電視節目的來賓,也被冠上名嘴的稱號,我很早就知道他有這樣的才能,畢竟從上課就看得出來了。
其他的老師我不敢說,但江岷欽教授在這個領域的才能是有目共睹,縱使他講的不見得完全正確或者是投每個人所好。
這次的抄襲事件,按照另外兩位教授的說法,是江岷欽在九十年發表的一篇論文涉及抄襲。不過江岷欽教授則表示,是在九十年六月六日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舉辦一場學術研討會,當時他未發表論文,而改以重點宣讀另一外籍學者的研究文章。江教授認為其實既未發表論文,何來抄襲之有?當天一同出席的國立台灣藝大教授夏學理也出面來證實。
我覺得到最後不論是誰對誰錯,文人相輕這樣的型態在台灣學術界是見怪不怪了。希望司法能夠為這件事情,帶來好的結果與真相。
換個角度想,如果最後判決江岷欽老師勝訴,有那一億元後,當作清寒學生獎學金倒也不錯。只不過獎學金的名字該怎麼取呢?可以是「不要說謊亂造謠」的獎學金嗎?
我想立竿見影的效果一定很好!

由 ivan 發表於 12:08 AM | 文章分類: 時事評論
這次的雜誌,有一小部分是報導我的老師江岷欽涉嫌抄襲論文的文章。哇,結果晚間新聞也報了,江老師也到地檢署按鈴控告提供壹週刊資料的黃世鑫及林鍾沂兩位教授(不巧也是我們系上的老師),還有壹週刊毀謗,各求償5000萬元,也就是說合計一億元。
其實這在學校滿多人都知道他們可能有些不合,只是沒想到事情會鬧那麼大,還上壹週刊與電視新聞。
江岷欽其實上課滿風趣的,口才和英文又好,我滿喜歡他善用自己設計的短語、比喻,這樣上課不會太無聊,比較不會想睡覺。
他近來成為很多電視節目的來賓,也被冠上名嘴的稱號,我很早就知道他有這樣的才能,畢竟從上課就看得出來了。
其他的老師我不敢說,但江岷欽教授在這個領域的才能是有目共睹,縱使他講的不見得完全正確或者是投每個人所好。
這次的抄襲事件,按照另外兩位教授的說法,是江岷欽在九十年發表的一篇論文涉及抄襲。不過江岷欽教授則表示,是在九十年六月六日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舉辦一場學術研討會,當時他未發表論文,而改以重點宣讀另一外籍學者的研究文章。江教授認為其實既未發表論文,何來抄襲之有?當天一同出席的國立台灣藝大教授夏學理也出面來證實。
我覺得到最後不論是誰對誰錯,文人相輕這樣的型態在台灣學術界是見怪不怪了。希望司法能夠為這件事情,帶來好的結果與真相。
換個角度想,如果最後判決江岷欽老師勝訴,有那一億元後,當作清寒學生獎學金倒也不錯。只不過獎學金的名字該怎麼取呢?可以是「不要說謊亂造謠」的獎學金嗎?
我想立竿見影的效果一定很好!








由 ivan 發表於 12:08 AM | 文章分類: 時事評論
迴響留言
用壹週刊去幹掉自己的同事,其實蠻狠蠻毒的。
看不出教行政倫理的林老師這麼衝。
不知道他們有什麼深仇大恨的。
不過這是何苦?
如果這一次不能徹底消滅江老師,
後果,唉........
畢竟人總是冤冤相報啊。
趕快畢業快閃。
看不出教行政倫理的林老師這麼衝。
不知道他們有什麼深仇大恨的。
不過這是何苦?
如果這一次不能徹底消滅江老師,
後果,唉........
畢竟人總是冤冤相報啊。
趕快畢業快閃。
恨,粉可怕會到令人不顧一切後果都要玉石俱焚..........
粉久以前聽政大孫老師講過林老師被它的博士指導教授雷教授為難
而且在政戰學校也不是粉如意
後來能夠到系上江老師和董老師都有幫到忙
林江還合寫過書
唉.......
應該都是誤會吧
既然是誤會
用壹周刊會不會太絕了?
老實說如果我被寫
我一定傷心的躲起來.........
粉久以前聽政大孫老師講過林老師被它的博士指導教授雷教授為難
而且在政戰學校也不是粉如意
後來能夠到系上江老師和董老師都有幫到忙
林江還合寫過書
唉.......
應該都是誤會吧
既然是誤會
用壹周刊會不會太絕了?
老實說如果我被寫
我一定傷心的躲起來.........
林江兩位教授應該已經形同陌路了吧?
任何人被八卦一定不爽,
何況是過去的好同事。
但是我一直覺得有一種可能會發生,
林也許會更努力找出更狠的事件,
證明他的正當性。
江最後可能因為徹底對人性失望而離開。
歷史上這樣的情節從來沒有少過 ..........
任何人被八卦一定不爽,
何況是過去的好同事。
但是我一直覺得有一種可能會發生,
林也許會更努力找出更狠的事件,
證明他的正當性。
江最後可能因為徹底對人性失望而離開。
歷史上這樣的情節從來沒有少過 ..........
誣指江岷欽抄襲論文 女研究生被訴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台北九日電】
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去年五月遭兩名同校教授黃世鑫、林鍾沂指他所發表的一篇論文是抄襲他人,雙方鬧上法院,事後該校一名李姓女研究生在網路上「聲援」兩教授,並指江岷欽同時跨足政、學、媒三界,堪稱「三棲藝人」,後遭江岷欽告訴;台北地檢署今天將李女依誹謗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三年級學生李文瑜是林鍾沂的助理,去年十月間在新聞媒體的網路公共論壇上,刊登「標題:坐領乾薪」等文章,內容指江岷欽發表的文章,不是翻譯國外就是抄自學生,一面搞媒體,一面從政當發言人,「很會利用時間、堪稱影歌視三棲藝人」。
檢察官訊問李女時,李女稱在大學時曾修過江的課,與江並不熟識,相關內容都是聽學長所言,自己確實並未詳查,即在網路上刊登相關文字。
檢察官認為,李女身為研究所學生,既然在學術研究上懂得針對資料援引予以加註,也理應知道對他人負面批評時須求證是否屬實,李女之舉顯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以文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或一千元 (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台北九日電】
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去年五月遭兩名同校教授黃世鑫、林鍾沂指他所發表的一篇論文是抄襲他人,雙方鬧上法院,事後該校一名李姓女研究生在網路上「聲援」兩教授,並指江岷欽同時跨足政、學、媒三界,堪稱「三棲藝人」,後遭江岷欽告訴;台北地檢署今天將李女依誹謗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三年級學生李文瑜是林鍾沂的助理,去年十月間在新聞媒體的網路公共論壇上,刊登「標題:坐領乾薪」等文章,內容指江岷欽發表的文章,不是翻譯國外就是抄自學生,一面搞媒體,一面從政當發言人,「很會利用時間、堪稱影歌視三棲藝人」。
檢察官訊問李女時,李女稱在大學時曾修過江的課,與江並不熟識,相關內容都是聽學長所言,自己確實並未詳查,即在網路上刊登相關文字。
檢察官認為,李女身為研究所學生,既然在學術研究上懂得針對資料援引予以加註,也理應知道對他人負面批評時須求證是否屬實,李女之舉顯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以文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或一千元 (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6.04.01 中國時報
法槌棒喝狗仔 偷拍小S搖頭派對 壹週刊總編被訴
陳志賢/台北報導、王己由/台北報導
「壹週刊」報導藝人小S、阿雅等四人在別墅舉行「搖頭性愛」派對,台北地檢署認為,「壹週刊」涉嫌將偷拍的四十三張照片刊登,並予以販售牟利,已涉及妨害秘密罪嫌,昨天起訴「壹週刊」總編輯裴偉。
這起「搖頭性愛」派對案,小S等人先後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求償,法院已陸續判決「壹週刊」敗訴,小S等人遂再提起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違法。
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八卦媒體涉及妨害秘密案件時,檢方多半僅起訴執行偷拍的記者,未追究媒體高層刑責,檢方此次特別起訴八卦媒體總編輯,對目前盛行的八卦狗仔偷拍風氣,影響深遠。
雖然檢方調查時,小S等人曾與「壹週刊」達成和解,因此「壹週刊」偷拍部分,予不起訴處分,不過,「壹週刊」除了偷拍外,還將偷拍照片刊上雜誌後販售,意圖營利,這部分屬於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認為,「壹週刊」為了提高銷售量,在編採高層同意下製作報導、偷拍,身為總編輯的裴偉不能卸責,依法起訴裴偉。
「壹週刊」雜誌,因不實報導國立台北大學副教授侯漢君、教授江岷欽,聯手「惡整」博士生,案經侯漢君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惡整的報導,是捏造和揣摩的不實事項,昨日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撰文主筆楊汝樁拘役五十五天,可以易科罰金。
法槌棒喝狗仔 偷拍小S搖頭派對 壹週刊總編被訴
陳志賢/台北報導、王己由/台北報導
「壹週刊」報導藝人小S、阿雅等四人在別墅舉行「搖頭性愛」派對,台北地檢署認為,「壹週刊」涉嫌將偷拍的四十三張照片刊登,並予以販售牟利,已涉及妨害秘密罪嫌,昨天起訴「壹週刊」總編輯裴偉。
這起「搖頭性愛」派對案,小S等人先後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求償,法院已陸續判決「壹週刊」敗訴,小S等人遂再提起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違法。
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八卦媒體涉及妨害秘密案件時,檢方多半僅起訴執行偷拍的記者,未追究媒體高層刑責,檢方此次特別起訴八卦媒體總編輯,對目前盛行的八卦狗仔偷拍風氣,影響深遠。
雖然檢方調查時,小S等人曾與「壹週刊」達成和解,因此「壹週刊」偷拍部分,予不起訴處分,不過,「壹週刊」除了偷拍外,還將偷拍照片刊上雜誌後販售,意圖營利,這部分屬於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認為,「壹週刊」為了提高銷售量,在編採高層同意下製作報導、偷拍,身為總編輯的裴偉不能卸責,依法起訴裴偉。
「壹週刊」雜誌,因不實報導國立台北大學副教授侯漢君、教授江岷欽,聯手「惡整」博士生,案經侯漢君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惡整的報導,是捏造和揣摩的不實事項,昨日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撰文主筆楊汝樁拘役五十五天,可以易科罰金。
網上被批告學生 名嘴江岷欽敗訴
--------------------------------------------------------------------------------
【大紀元8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謝文華/台北報導〕經常在2100、文茜小妹大等節目開講的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常請假不上課,被學生李文瑜上網指為「坐領乾薪」的影視歌三棲藝人,江某狀告李生誹謗,台北地院調查,江岷欽「休假研究」時薪水照領,但未以研究為要務,反常上電視開講,學生並非胡亂指控,判李女無罪。江岷欽昨晚手機關機,無法獲知他對判決看法。
李文瑜還指江某抄襲學生論文,也被控誹謗,但法官發現,江某90年間發表的一篇論文,早在89年由江某2名學生發表,2篇文章幾乎相同,李女也被判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告李文瑜在法庭上大爆料,指江岷欽不僅經常上課遲到,且經常停課,又常要求研究生當演員接受媒體採訪,害她一個原訂一次報告完畢的作業,延宕5個星期才報告完,影響學生受教權。
--------------------------------------------------------------------------------
【大紀元8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謝文華/台北報導〕經常在2100、文茜小妹大等節目開講的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常請假不上課,被學生李文瑜上網指為「坐領乾薪」的影視歌三棲藝人,江某狀告李生誹謗,台北地院調查,江岷欽「休假研究」時薪水照領,但未以研究為要務,反常上電視開講,學生並非胡亂指控,判李女無罪。江岷欽昨晚手機關機,無法獲知他對判決看法。
李文瑜還指江某抄襲學生論文,也被控誹謗,但法官發現,江某90年間發表的一篇論文,早在89年由江某2名學生發表,2篇文章幾乎相同,李女也被判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告李文瑜在法庭上大爆料,指江岷欽不僅經常上課遲到,且經常停課,又常要求研究生當演員接受媒體採訪,害她一個原訂一次報告完畢的作業,延宕5個星期才報告完,影響學生受教權。
江岷欽勝訴 高等法院判李文瑜拘役參拾日並不得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針對李文瑜誣指江岷欽論文抄襲案之判決為:
一、 原判決撤銷
二、 李文瑜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 原審未能細心勾稽,徒以被告所言為真實性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即被告),而以偏概全,忽略被告係以全面否定之方式,指摘被告「坐領乾薪!」,所為著作非翻譯即係抄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可議。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所為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暨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參拾日,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 不得上訴。
五、 判決書全文請見:
http://tw.myblog.yahoo.com/fair-decision/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針對李文瑜誣指江岷欽論文抄襲案之判決為:
一、 原判決撤銷
二、 李文瑜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 原審未能細心勾稽,徒以被告所言為真實性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即被告),而以偏概全,忽略被告係以全面否定之方式,指摘被告「坐領乾薪!」,所為著作非翻譯即係抄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可議。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所為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暨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參拾日,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 不得上訴。
五、 判決書全文請見:
http://tw.myblog.yahoo.com/fair-decision/
張貼迴響:
引用列表
本篇文章引用網址: http://yblog.org/api/trackback/?id=304
沒有引用
本篇文章引用網址: http://yblog.org/api/trackback/?id=304
沒有引用
訪客來源網址(僅列最多的10個外部來源):
- https://www.google.com.tw/ (117)
- https://www.google.com/ (53)
- https://www.google.com.tw (9)
- android-app://com.googl...lequicksearchbox (3)
- http://www.google.com.t...tart=50&sa=n (3)
- https://www.google.co.uk/ (2)
- https://www.bing.com/ (2)
- http://yblog.org (2)
- https://tw.search.yahoo.com/ (2)
- http://www.google.com.t...4awi_kq&sig2 (1)
- http://tw.search.yahoo....start=1&b=31 (1)
- http://tw.search.yahoo....ei=utf-8&v=0 (1)
- http://www.google.com.t...sa=n&dpr=3.5 (1)
- http://www.google.com.t...aexaytvu64awi_kq (1)
- http://www.google.com.t...-r6zj7nysaexaytv (1)
>各求償5000萬元,也就是說合計一千萬元
加起來是一億啦,你幫老師 A 了九千萬
10.252.60.* | 標記為廣告 | 回應此篇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