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 十一月 1, 2009
開始繳地價稅
2009年台灣的地價稅開始徵繳了,雖然2008年我們搬到林口,但是今年才開始需要繳款。
這是因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的因素,第二十五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1次為限。」
第一年不用繳款,第二年才從打2折開始繳,但也是根據該項條例,逐年減少減徵的幅度。
根據地價稅的相關法律規定,現行是徵繳公告地價的千分之十,也就是擁有土地之公告地價的1%,但如果這個房子登記為「自用住宅」,就可以享有千分之二,也就是0.2%的優惠稅率。
因此,我們今年繳款的地價稅只有幾百元而已,非常地低,房屋稅也是一樣的制度。
而由於台灣目前房屋炒作風氣太高,政府已經要修法,讓「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與房屋稅率大幅增加,採用累進稅率了。故,如果真的是自用住宅,卻還沒有辦理戶籍登記,並且登記為自用住宅的話,最好去登記,可省下不少稅捐。:P
提高「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其他國家針對擁有多間房屋者的地價課稅,是採取累進稅率(如日本、南韓),有的則是把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率調得很高,和自用住宅的稅率區別拉大。

由 ivan 發表於 11:20 PM | 文章分類: 法務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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